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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人:日期:2009年04月18日 00:00浏览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学院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学院党委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以下工作:

1、研究和制定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决定的具体方案;

2、研究和制定党委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落实计划执行情况;

3、讨论和研究学院党建工作、党员教育工作和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与作风建设等问题;

4、研究和决定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讨论和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问题;

7、讨论和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

8、研究决定需要由院党委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二、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书记可指定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党委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院领导。书记可根据议题需要召集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和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

四、党委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书记和副书记商议后,可决定召开临时党委会。

五、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书记或党委办应当向未参加会议者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六、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定。党委成员也可向书记或党委办提交议题,经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需要进行讨论和决策的临时议题。

七、议题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

八、党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讨论重要问题如发生重大意见分歧,且持赞成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如实上报,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

九、任何党委成员都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十、参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未议决的事项以及讨论过程等情况。

十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负责记录并编制会议纪要。会议纪录应严格保密,查阅会议纪录应经书记批准。党委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在院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十二、本规则自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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